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昆民一初字第8号
原告(反诉被告):昆明市金三角商贸城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福海乡广福公路庄房村。
法定代表人:夏万先,总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何锡峰、马荣林,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周家社区居委会。
住所地:昆明市广福路十三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李旭东,主任。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蒋宏莉、于琨,云南鑫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昆明市金三角商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三角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周家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周家居委会”)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4年12月21日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组织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1月4日、1月13日交换证据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金三角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何锡峰、马荣林,被告周家居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李旭东、诉讼代理人蒋宏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三角公司诉称:2000年4月15日,原告之股东韩克以自然人的名义与被告正式签订了《合作创办昆明市福海金三角商贸城项目合同书》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将其位于昆明市广福公路旁的土地32.2亩的使用权转让给韩克,并约定由韩克组建合股公司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六条明确规定:“转让金支付方式为合同签字生效后,乙方(即原告)预付土地转让金10万元给甲方(即被告),甲方向乙方提交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合法土地使用手续后,在建设期前付足一年转让金,第二年至第五年在每年第一个月内支付结清。”签约后原告立即按照合同约定超额支付了首付款项。实际上,原告先后支付了租金30万元。在此情况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合同履行交付有关土地转让的一切合法手续的义务,可被告违反约定,迟迟不予履行合同。为了早日促成合同的履行并考虑到被告的实际困难,2001年4月16日,原告又主动请支付了40万元租金。同一天,原告又分别向官渡区土地局和税务局分别代付了114482元。以上总计支出85万元。
原告在签约后开展了该项目的各项筹建工作。2000年7月15日,经福海乡政府和周家办事处领导同意,正式成立了“昆明市金三角商贸城筹委会”,并举行了挂牌仪式。8月3日,“昆明市金三角商贸城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原告就创办金三角商贸城于8月6日和2001年1月18日分别向官渡区政府和昆明市政府提出了报告。2001年2月8日官渡区对外经济贸易局以官外经贸旅(2001)01号和05号文件予以批复同意并分别转报昆明市计委和昆明市商业网点办公室,官渡区计委也以昆计经贸基字(2000)第29号文件予以批复同意并报请昆明市计委批复。3月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商业网点办公室以昆网字(2001)9号文件予以批复同意。2001年3月2日,昆明市计委随即以昆计外(2000)第43号文件予以批复同意。上述批复明确指令有关部门尽快办理土地、规划手续。原告已于2001年4月16日向官渡区有关部门缴纳了所有办理手续的税费。6月11日,“昆明市金三角商贸城项目”又作为浙江省东部与云南省西部经济对口合作会上签约的重点项目,云南和浙江省政府主管领导参加了签约仪式。同时,由昆明市政府牵头组织召开了联合单位协调会。此外,原告还出资邀请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院进行了全面设计,并进行了地基勘探、打桩、试桩等工作。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除原告向被告直接支付的租金和向官渡区土地局和税务局代付的费用外,原告在金三角商贸城项目上已先后投入了各种费用2135201元。
被告却于2002年6月7日向官渡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与《协议》。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并以此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60万元和代付的行政税费114475元中的8万元。并指出原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因原告未反诉举证,判令另案处理。据此,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4946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家居委会辩称:一、答辩人未收到过被答辩人的85万元,而收到的部分在(2002)昆民二终字第964号判决中已经判决返还。二、被答辩人根本没有资金开发建设,是造成双方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我方才诉至法院。被答辩人对该土地从未做过任何投入,曾经拉到工地的设备和12棵试压桩已被其拉走,被答辩人诉请的损失不知从何而来!三、该土地使用权租赁案的全部纠纷已经了结,现在被答辩人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应当予以驳回。在(2002)昆民二终字第964号判决的执行过程中,答辩人虽然对该判决有意见,但在申诉的同时,出于对法院生效判决的尊重,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明确约定“以后双方就该案的债权、债务全部了清”。这里的“以后”和“全部”就是对(2002)昆民二终字第964号判决中的另案解决的特别界定,因此该判决的另案部分已经得到履行,是当事人民事处分原则的体现,现在被答辩人反悔,不应当得到支持。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我方的合法权益。
反诉原告周家居委会诉称:本案我方在损失巨大的情况下,尊重已生效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做了让步处理,全面了结了双方的纠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现在被反诉人起诉,我方只好在继续申诉的情况下,提出反诉。首先,(2002)昆民二终字第964号民事判决对合同的性质认定是不清楚的,实际上双方签订的是名为转让实为租赁的合同,但判决按转让来看待,这是错误之一;对于集体土地原则不能出租,但通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之后,是可以出租的。其次,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反诉人承担主要责任的认定是错误的,因为该判决认为无效的原因是合同双方违反了国家土地法的禁止性规定,如果双方违反禁止性的规定,只能认定过错责任是一样的,只有欺诈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责任的大小。再次,在认定为无效之后的处理方法和原则是错误的,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条文的精神就是恢复到合同前的状态,判决认定合同无效后,就应当一并处理无效导致的法律后果和责任,要么只认定合同无效,后果另案处理。但该判决只处理了一部分法律后果,这是导致双方重新产生诉讼的原因,判决称不能一并处理的理由是双方没有列举损失,当时双方都不认为合同无效,只是对谁违约产生争议,是法院依职权认定无效,双方未能举证。被反诉人不能返还土地闲置两年零九个月的这一部分,不可能恢复到合同前的状态,属于合同法五十八条中规定的不能返还的情况,应当给反诉人进行补偿,但该判决没有对土地闲置两年的情况作出补偿。因此我方要求被反诉人承担442750的土地闲置费。反诉人为履行该租赁合同向原来的土地使用人支付了400000万元的拆迁补偿费,在原判决中已经判决我方返还给被反诉人,因该拆迁费是为履行该合同而实际支出的费用,而这些建筑我方并没有得到,为履行合同已经拆除,因此属于我方的损失,被反诉人应当承担。我方为履行该合同还进行了土方的回填工作,这也是我方的损失。据此,诉请:1、判令被反诉人支付两年零九个月的土地闲置费共计442750元; 2、判令被反诉人支付拆迁补偿费400000元;3、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土地的土方回填费用4859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反诉被告金三角公司辩称:反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一、关于土地闲置费问题。首先,该土地并没有闲置,原告平地、打桩后,被告现已经在使用。其次,土地闲置费的依据从何而来,至今被告没有提供依据。其三,即使造成闲置,其过错也在被告,原终审判决已有定论。第二,关于拆迁补偿费的问题。该40万元在原终审判决中已作处理,本案不应再重复处理。第三,关于土方回填费的问题。首先,被告没有提供填土的合同,款项支付给谁无法确定;其二,被告所提供的发票是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认定;其三,该发票被告已在原一、二审中出示给法庭,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其四,该发票所载明的付款单位和工程名称均不是周家村委会和金三角商贸城,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其五,该发票中由庄房村支付10万元的时间是2000年3月27日,而原、被告签订合同的时间是4月15日,怎能让原告来承担此前的无关费用?再说,以上所有费用在原合同中均没有约定由原告来承担。因此,反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其反诉请求。
综合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诉辩主张,本案双方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
一、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赔偿开办费、办公费、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各项费用损失1494640元;
二、反诉被告是否应当向反诉原告赔偿土地闲置费442750元、拆迁补偿费40万元、土方回填费485900元。
原告(反诉被告)金三角公司针对本案双方争议的问题,诉讼请求及其反诉答辩理由,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一、(2002)昆民二终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2003年1月15日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证明本案已经过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确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在判决书的第六页倒数第三行认为上诉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应该由被告承担,我方根据该判决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对方承担部份责任。第七页第五行明确,当事人未对其他损失部分举证证实,故对此本院不在本案中审理,双方当事人可以另案处理,我方再次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对本案的其他损失进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也有事实依据。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000年4月15日订立,土地出让方是被告,受让方是韩克,证明原、被告双方转让土地的情况,法院确认合同无效,造成损失应该由双方分
·昆明大理丽江慢慢七日游的旅游行程线路 | 1680 起 |
·直飞西双版纳最美景点、然飞往丽江雪山蓝月谷私家定制6日游 | 3880 起 |
·昆明、大理、丽江、香格里拉5晚6天游【2014国旅快巴】 | 1280 起 |
·昆明石林 大理 丽江 泸沽湖 火车双卧品质8日休闲游(逸致系列 | 780 起 |
·面朝大海:昆明、大理、丽江汽车品质团(5晚6天游) | 780 起 |
·【贵族时代】云南旅游大特价-昆明大理丽江版纳8天4飞游 | 2380 起 |
·昆明石林、大理、丽江火车双卧6日休闲品质游(逸致系列) | 790 起 |
·云南六日游多少钱:昆明石林、大理丽江、玉龙雪山六日游精 | 880 起 |
·大理丽江五日游_大理丽江火车双卧5日游旅游报价 | 580 起 |
·昆明、大理、丽江六日游三飞线路 | 1480 起 |
欢迎来到云南省昆明国旅站,如果觉得文章有用,请把这段分享给大家(昆明市金三角商贸城有限公司诉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周家社区居委会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http://www.kmguol.com/kunmingditu/9683.html)转摘文章的朋友,请记得注明出处哦! |
问答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