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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涉县检法两院疑逃避国家赔偿推诿错案处理
蹊跷的命案,司法机关“踢起了皮球”
“现在找检察院,检察院说案子在法院;找法院,法院说案子他们已经退回了检察院。”7月7日,河北省涉县河南店镇胡峪村村民贾忠海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5年里,他的妻子刘志连的案件反反复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还曾作出过死缓的判决,刘目前仍被关押在涉县看守所。“但现在却突然成了没人过问的‘无主悬案’。” 5年前的2006年4月29日,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了刘志连。 2006年3月22日下午,邯郸市涉县胡峪村一位6岁男童在幼儿园突然浑身抽搐,送到医院后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医生在其胃液里检出毒鼠强成分。 由于事发第二天是胡峪村村班子选举的日子,而死者正是候选人之一、时任胡峪村村委会主任的次子。这起命案引起了当地政法部门的高度重视,邯郸市的媒体也对案件的侦破给予了关注。 “公安在我们村调查了一个多月。”贾忠海对记者回忆说,但案件却一直没有进展。后来,警方在死者父亲的协助下确定16名主要怀疑对象。 刘志连和贾忠海也在这16人之中。刘曾经在村里做计生统计工作时与作为村主任的死者父亲有过过节,而在胡峪村的选举中,刘志连积极支持的参选者又是村主任的竞争对手。 2006年4月25日,涉县公安局组织16名怀疑对象接受了犯罪心理测试。 刘志连做完测试后,贾忠海回忆说,刑警队工作人员告诉他:你媳妇心理测试显示反应异常,有重大嫌疑。 2009年8月17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志连死刑,缓刑两年。 但同年12月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志连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0年7月9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9月29日,该院裁定准许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同年10月15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却出人意料地将本案移送至涉县人民检察院。 12月14日,涉县人民检察院又将此案起诉至涉县人民法院。 2011年5月4日,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此案退回涉县人民检察院。 由于涉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县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决定有争议,于是拒接退回的案件。 一时之间,案件悬置。 如今刘志连被批捕时只有5岁的儿子已经马上就要升入小学六年级。孩子告诉记者,母子5年未曾见面了,妈妈给他最后的印象已经模糊。但在父亲贾忠海的卧室里,两人的结婚照依旧挂在床头,和5年前一样。 案卷法院退了三回,检察院又送了三次 “这案子闹得现在涉县公检法‘一团糟’。”7月7日,涉县一位政法系统工作人员这样评论刘志连一案对当地政法工作的影响。“法院不接检察院的案子,检察院不接公安局的案子。”他随之又补充说:“不说这事啦,让别人听到笑话呗,真是丢人呀!” 记者了解到,涉县人民法院先后向涉县人民检察院退还该案案卷三次,涉县人民检察院又连续三次将案卷送了回去。 “5月4日,我们第一次送。”涉县人民法院一位工作人员回忆说,“过去了3个人,但是涉县人民检察院的人说不能签字,我们这边留下案卷就走了。” 谁知案卷下午就被涉县人民检察院送回了涉县人民法院。涉县人民检察院一位工作人员透露说,因为该院领导很快就知道了此事,非常生气,责令工作人员马上将案卷退回到法院。 据涉县人民法院一位工作人员介绍,为了将案卷送回检察院,他们甚至请快递公司送达,虽然该县检察院和该县法院之间的距离步行也不过十分钟。 但寄出去的快递又一次被退了回来。“邮递退件的单子上写着‘用户拒收’。”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同时,所有法院寄往检察院的邮件,都要通过电话确定内容后,检察院才予以接收。 记者了解到,目前案卷仍在涉县人民法院。“我们也只是暂时保管。”涉县人民法院的一位工作人员解释说。 涉县检察院:当初是邯郸市法检两家商量好的 对于应不应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涉县人民检察院和涉县人民法院各执一词。 “我觉得法院做得不对。”涉县人民检察院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开了庭你不出判,瞎折腾什么?”他评论说。 在涉县人民检察院看来,2010年12月,他们将此案起诉至涉县人民法院后,涉县人民法院2011年2月已就此案开过庭,“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必须要在开庭前。” 而对于检察院的这一说法,涉县人民法院针锋相对。 “法律是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必须在开庭前,但那是针对民事诉讼的。刑事诉讼并没有明确规定。”涉县人民法院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况且当时的起诉书中对案件的审理情况还有所“隐瞒”。 这位工作人员指出,当时涉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上“隐瞒”了该案曾被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过程。“如果不是在庭审时,律师提交了证据证明此案曾被撤诉,从检察院提交的起诉书来看,我们在开庭前是不能发现这一问题的。” “从起诉书中看,此案似乎完全是作为一个新案件首次向法院起诉。”这名工作人员强调,“实际上,这将直接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处理。” 记者注意到,对于该案审理过程,在涉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是这样叙述的:“案件由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志连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06年7月24日报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0月13日将本案改变审级,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的确如涉县法院所说,起诉书中跳过了此案曾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发回重审,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后,又准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过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只有三种处理结果:不再起诉、发现新证据重新起诉以及退案到公安局补充侦查。”法院工作人员解释说。 在他看来,涉县人民检察院将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撤诉案重新起诉,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均为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撤诉之前调取的。涉县人民检察院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向涉县人民法院起诉,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法院表示开庭前他们对案件的审理情况不知情的说法,涉县检察院并不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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