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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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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工作目标、机关管理、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接待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党建、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承担信息化平台建设和管理、办公区域安全、保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后勤等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检查的组织工作;负责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和行政效能建设;负责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负责工、青、妇、关心下一代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挂宣教中心牌子)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工作,组织开展全市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调研;起草综合性环保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负责对外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和本系统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承担环境保护新闻发布的组织工作。负责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与推进;负责在市域内及企事业单位中推广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负责组织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和循环经济的推进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科(挂审批科牌子) 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监督管理在本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持证单位;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负责政务窗口环保工作, 双柏县空气质量,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四)总量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落实国家和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落实环境统计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组织测算并确定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容量;负责下达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负责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五)污染防治科 拟订全市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县(市)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拟订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核辐射设施生产、使用、销售单位;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进口固体废物和有毒化学品等持证企业;负责企业环保核查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乡镇以下(含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小流域和湖库污染、村镇生活污染、养殖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负责新农村建设及农村四大基础工程建设;负责大气和水环境整治、燃煤污染整治、危险废物整治等工作。 (六)纪检监察室 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行政效能建设;财务监督;“三重一大”的监督;内部管理、作风建设的监督;财务监督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七)监察大队 1、对全市环境和生态监管实施有效监察。 2、对全市污染物排放予以现场检查。 3、认真开展全市污染物排放申报和核实。 4、认真查处污染事故,处置群众环境投诉举报, 工农区空气质量,调解污染纠纷。 5、组织全市环保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治工作。 6、组织全市环境安全大检查,力保全市环境安全。 7、按照“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承担事故处置、疏散和抢救工作。 8、确保全队不发生安全事故。 (八)监测站 1、负责全市大气、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的监测和预报。提供全市环境质量状态。 2、负责空气自动监测站、岷江入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维护保养。 3、协助企业以及本局相关部门完成相应环境测试工作。 4、按照“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承担监测工作,及时提供造成事故的主要污染物及危害评估。 5、妥善保管本站危险化学物品,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九)环境科学研究所 参与拟订环保产业政策、规划,指导和推动全市环保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环境工程工艺设计证书持证单位。负责环境保护等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环保技术信息咨询、环保科技培训工作;负责我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技术成果、示范工程的管理及推广应用工作。依法对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拟订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机动车污染控制阶段性目标和对策;研究全市机动车污染对大气环境影响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十)生态建设与保护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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