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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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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根据职责和授权拟订我区具体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 (二)牵头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政策研究;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重点行业染防治规划和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组织拟订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参与拟定黔江区主体功能区划。 (三)牵头协调全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协调解决跨流域、跨地区的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区政府委托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建设规划、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五)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品、土壤和光、恶臭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计划;组织和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质量调查、分析和评估;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七)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八)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监测;建立环境质量发布制度, 带岭区空气质量,统一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和重大环境信息。 (九)拟定和监督实施全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组织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和新工艺、新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推动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有关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区环境保护督查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全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创建;指导生态示范区与生态农业建设。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社会建设宣传教育工作, 恩施空气质量,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区履行活动和环境保护利用外资有关工作;受区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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