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峨县促进旅游业发展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2014年04月16日15:38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县旅游资源优势,鼓励和吸引企业、社会客服、个人到我县开发投资旅游产业,加快旅游产业的发展,使之尽快成为全县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现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促进旅游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文化旅游品牌策划及旅游景点详细规划,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承包、租赁、托管等多种形式;坚持旅游部门、集体、个人共同开发的政策,鼓励中外投资者开发建设旅游景点或各类旅游景点。
第三条 本县境内的旅游资源(包括可开发利用的森林、山峰、河流、溶洞、瀑布等自然景观和庙宇、古建筑等人文景观)建设和经营全面对外开放。欢迎县内外各种有实力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各界人士等以多种形式投资开发,兴办旅游开发性企业和实体。
第四条 县内外投资经营旅游产业的客服和个人,除可享受国家、自治区、河池市及天峨县投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本办法的各种优惠条件。
二、旅游景点建设
第五条 鼓励支持旅游景点品牌创建,按照天峨县旅游总体规划并被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新评定的3A、4A、5A旅游景点,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6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荣获全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生态旅游示范点称号的旅游景点,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
三、星级饭店创建
第六条 新建旅游宾馆,获得五星级休闲度假型旅游酒店批文和挂牌后,奖励200万元;获得四星级休闲度假型旅游酒店批文和挂牌后,奖励60万元;获得五星级饭店批文和挂牌后,奖励60万元;获得四星级饭店批文和挂牌后,奖励30万元;获得三星级饭店批文和挂牌后,奖励10万元。原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饭店经改造、扩建分别晋升到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饭店的,待饭店获星级批文和挂牌后,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
第七条 对年度荣获县旅游网授予的各类国家级称号的饭店,奖励2万元;对荣获自治区级以上旅游或旅游主管部门评定的年度“优秀饭店”(或同等级别称号)或“绿色饭店”荣誉称号的,奖励1万元;获得市级“优秀饭店”(或同等级别称号)荣誉的,奖励0.5万元。
四、旅行社发展
第八条 做优做强旅行社,在本县登记或在我县经营的旅行社进入自治区100强的,奖励6万元;进入自治区10强或全国100强的,奖励10万元,荣获自治区“优秀旅行社”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奖励6万元;获市“优秀旅行社”(或同等级别称号)荣誉的,奖励2万元。
第九条 注重导游培养,在天峨从业2年以上并荣获自治区级优秀导游员称号的,按每人次奖励所属旅行社0.5万元,个人0.5万元;获得市级优秀导游员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按每人次奖励所属旅行社0.3万元,个人0.3万元。在天峨从业2年以上并取得高级导游证(或外语导游证)的,按每人次奖励所属旅行社0.5万元,个人0.5万元;取得中级导游资格证的,按每人次奖励所属旅行社0.3万元,个人0.3万元。
五、乡村旅游农家乐创建
第十条 支持和引导“农家乐”旅游景点建设,农业旅游商品开发和农家旅馆、农村特色餐饮等旅游服务产业的发展。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经营者一次性3万元、4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开发地方特色手工艺品和特色食品、茶饮品等旅游商品,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经县旅游工作指导委员会认定后,且年缴税2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六、旅游市场开发
第十二条 旅行社或旅游公司等旅游企业在符合客服县外单个旅游团在10人以上,游览我县1个3A级以上收费旅游景点,并在星级旅游酒店住宿1晚以上的前提条件下,对年度客服来天峨旅游人数在1000人以内的奖励10元/人次,1001-2000人以内的奖励12元/人次,2001-4000人以内的奖励15元/人次,4000人以上的奖励20元/人次。
第十三条 旅行社接待境外(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同胞)游客,游览我县1个3A级以上收费旅游景点,并在星级旅游酒店住宿1晚以上的前提条件下,按30元/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每次客服县外自驾车10台以上(含10台),人数不少于30人(含30人),且在我县游览1个3A级以上收费旅游景点,并在星级旅游酒店住宿1晚以上的前提条件下,按20元/人标准奖励。
第十五条 本县旅游企业经县旅游批准,参加国际、国内及区域性大型旅游交易会,积极开拓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所参加的交易会每次给予补助0.5万元。
七、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以上优惠政策奖励条件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在合法从业的前提下均可申报。当一个单位(企业)或个人获同一类多项荣誉称号时,只能申报最高一级奖项。
(二)申请本年度奖励受理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至31日,由申请单位(企业)或个人到县旅游网办理申报手续。
(三)递交申报材料:
1、单位(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报奖励项目的申请报告;
3、申请奖励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的认证:
1、开拓旅游市场奖励认证以旅游企业通过天峨县旅游咨询服务中心进行旅游酒店和旅游景点门票报团手续所确定的人数为准。
2、A级旅游景点、星级饭店创建奖励的认证以通过国家A级旅游景点评定委员会、国家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等级评定为唯一标准。
3、星级农家乐、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生态旅游示范点、优秀旅游饭店、优秀旅行社、优秀导游的认证,以通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评定为唯一标准。
第十七条 审批程序:申报单位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报县旅游网审核,由县旅游网报县旅游审批。特殊情况,需即时申请奖励的,由申请单位自行申报,县旅游网审定,报请县旅游审批。
第十八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需如实申报,如发现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虚报、瞒报的,取消该单位申请奖励的资格,追回已领取的奖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奖励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奖励从县旅游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支付。由县旅游网负责支付,县财政局定期对奖励资金进行核拨,县审计局负责审查。
八、附则
第二十条 企业或个人投资经营我县旅游景点、旅游景点应具备以下条件:在天峨县成立旅游企业,成立管理和组建专业经营团队;要按审定后的规划建设旅游景点,明确逐年投入的资金额;经营管理旅游景点,要明确引进游客量的规划。
第二十一条 本优惠办法中同一事项涉及本办法两项以上奖励的,一律从高或从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自推出之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由县旅游网负责解释。
天峨县旅游网站
(责编:庞冠华、陈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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