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 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 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 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 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的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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