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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向媒体通报,各方高度关注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今天起向全社会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最大调整是将PM2.5、臭氧(8小时浓度)纳入常规空气质量评价,并收紧了PM10、氮氧化物等标准限值,提高了监测数据统计有效性要求。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我国首个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自1982年制定并发布实施以来,先后进行过3次修订,较好地适应了不同时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环境管理的需求,为引导大气污染治理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环境空气污染特征发生了新的变化,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行修订。 早在2008年,环境保护部就启动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修订工作。承担单位接受任务后,成立了由大气科学、环境健康、环境管理等专业领域研究人员组成的编制组,调研了大量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和主要国家空气质量标准的制修订进展,召开了一系列研讨会,分析我国大气环境形势,了解《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和环境管理需求,并确定了修订工作应遵循的主要原则:一是以最新的空气质量基准研究结果为科学基础,以保护公众健康为最主要目标,重视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物质财富;二是充分考虑我国复合型、压缩型环境空气污染特征,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三是结合《中国宏观环境战略研究》等研究成果,充分考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阶段性管理目标,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划、政策和标准相衔接;四是充分借鉴了发达国家和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的经验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逐步缩小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差距。 经过20多次修改,历经3年,2010年底编制组完成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环境保护部正式向各部委、地方环保部门等215家单位发函征求意见,并通过环境保护部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共收到书面意见210条及大量网评意见和建议。编制组多次召开大气环境领域院士、知名专家、学者参加的研讨会,就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广泛讨论。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认真研究主要分歧的基础上,编制组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二次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标准相比,二次征求意见稿调整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方案,将三类区(特定工业区)并入二类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及监测规范,增设了颗粒物(PM2.5)浓度限值、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了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NO2)浓度限值,提高了对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与此同时,环境保护部公开了与二次征求意见稿配合使用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三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臭氧、一氧化碳和PM2.5三项环境质量指数评价因子,调整了空气质量指数类别的表述方式和日报周期,并在日报的基础上增加了空气质量的实时发布要求,为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的空气质量信息和健康提示,满足公众和社会的需要。 这位负责人表示,欢迎社会各界继续关注和支持这两项标准的修订,提出修改的意见和建议,为推动我国空气质量不断改善贡献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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