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出台的《青海省食品药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8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今后的食品药品安全抽检中,全省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将“紧盯”本省境内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这是小编7月31日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了解到的消息。
据悉,《办法》规定,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举报多的;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咨询和托幼食堂以及旅游景点餐饮服务单位、县旅游局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及餐饮具;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涉及国内外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以及群众举报、舆情监测涉及的食品药品等为重点抽检范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不得由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立即采取封存、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召回问题产品等措施,有效控制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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