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市民沈女士所用游乐券被商家通知更换,但是更换后的代价券从原来的不设期限变为“有期”使用,沈女士无法接受被商家单方面改变游乐券的使用方式。9月16日,双方来到县消保委寻求调解。
据了解,去年5月沈女士在县城一家儿童游乐场所办理了一张VIP会员卡,并了1600元。在一段时间后,沈女士考虑到商家制定 “一卡一人”的消费规定,便将卡内剩余金额兑换成合计780元的游乐券,共有近80张,同时将其分给9个朋友使用。“这样一来,我的朋友们带孩子前来游玩时,也可以用游乐券进行消费。”沈女士表示。
2015年9月初,商家通知沈女士前去更换游乐券。9月12日,沈女士来到该儿童游乐场所办理更换游乐券事宜时发现,更换后的游乐券与她原本持有的游乐券不一致,更换后的游乐券有使用限制,即每人每月只能使用3次,3次之后需要现金结账,次月仍能享有3次使用游乐券的机会。
对此,她向商家提出了质疑:“为何前后游乐券的使用期限不一致?商家凭什么单方面改动游乐券的使用方式?”商家表示:“我们店的游乐券只有作为赠票时使用,并没有安排现金再兑换成游乐券的服务,沈女士目前持有的游乐券如果要继续使用,就应该遵守我们店现有的游乐券使用规定。”由于难以达成一致,双方便约定好时间前去县消保委寻求调解。
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在了解具体情况后向商家提出,既然商家没有提供现金兑换游乐券的服务,那消费者如何持有数十张游乐场所的游乐券?难道近80张的游乐券全部是消费者收集而来的赠票?商家是否存在管理不善的情况?……商家有关负责人韩经理表示,沈女士手中持有的游乐券究竟是游乐场所服务员工操作不当,还是其收集赠票所得,此事一时难以查明,再僵持下去,双方只会投入更多的时间成本。最终,他提出了一种解决方案:商家将所有游乐券回收,同时在不收取VIP卡工本费的前提下,由商家根据沈女士提供的朋友名单,最终将所有的游乐券相应金额充入重新制作的会员卡中,并交付给沈女士及其朋友,其中新办会员卡由持卡人独立使用,且不设使用期限。对此,沈女士表示接受。
对于该案例,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建议,消费者在购物消费时应该看清消费券的各项条款,并尽量确保消费券的各项条款适合自己的消费习惯。经营者应该对员工做好全面的培训工作,同时涉及消费券等经营方式,应该明确详细使用规范,最好在办理该项服务时将具体条款告知消费者,以免之后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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